基督宗教墳場 最初何以出現於華人土地之上?
香港又為何會有基督教墳場?
歿者得以藏骸
基督宗教墳場在中國的出現,有其獨特的時空因素。在探討香港基督教墳場前,我們先略交代其在中國出現的背景。
有學者指出,傳統中國社會並沒有西方墳場(cemetery)的概念與實踐;中國的墳地均屬於私人或家族性質,而安葬地點大多經風水師選定。相反,歐洲式的墳場卻是以社區或教會為中心,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質。
現存中國最早的基督宗教墓園,是北京天主教傳教士墓地。其成立可追溯至明神宗萬曆年間,耶穌會傳教士利瑪竇(Matteo Ricci)於1610年病逝。當時耶穌會士龐迪我(Diego de Pantoja)、熊三拔(Sabatino de Ursis)等上奏萬曆皇帝,結果獲賜地於埠城門外滕公柵欄,供安葬利氏,成為首位葬在中國的天主教傳教士。明清鼎革,順治帝應湯若望(Adam Schall)要求,把墓地附近土地賜封予傳教士,後來湯若望也葬身於此,並發展為天主教墓園,包括南懷仁(Ferdinand Verbiest)、龍華民(Nicholas Longobardi)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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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九世紀以降,來華洋人數目日趨增加,客死異鄉,葬身何處的問題便更形迫切。就以1807年首位來華的倫敦傳道會(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,或簡稱倫敦會)傳教士馬禮遜(Robert Morrison)為例,其妻子瑪麗(Mary Morton )在1811年3月5日於澳門誕下的男嬰雅各(James),甫出生便不幸夭折。當時沒有合適的墓地,馬氏只能將兒子埋葬在山邊。到1821年6月10日,瑪麗在澳門病逝。由於受到華人居民的強烈反對,馬氏無法把妻子葬在雅各墓旁。而原有澳門的天主教墳場,又拒絕容許基督徒下葬。馬氏深切感受到為基督徒在澳門提供墓地的迫切性。於是,他便請求澳門東印度公司購地作公司的墳場,讓信奉基督教者能有葬身之處。購地的手續辦妥後,馬氏為愛妻找到安息之所。同時,他又把夭折長子的墳墓,移至妻子墓旁。馬禮遜於1834年在廣州病逝,也是葬在這裏,連同他另一位兒子馬儒翰(John R. Morrison),構成了他的家族墓園。東印度公司的墳場便是今日澳門基督教墳場的前身。
鴉片戰爭後,清廷先後與列強簽訂條約。其中「死後殯葬」的問題,成為列強關注的問題之一。最早處理有關問題的是1844年7月的《中美望廈條約》……同年10月,中法締結《黃埔條約》……
上述條約明文規定,美、法國民可在五口設立醫館、禮拜堂及殯葬之處,反映出寓華洋人充分關注其客死異鄉、葬身何處的切身問題。條約正式在中國領土上劃下空間,容許在中國建立埋葬外國人的墳場。自五口開埠後,具基督宗教特色的洋人墳場便因應外僑的需要而設立。不過,這些墳場最終或逃不過政治運動的衝擊,或因城市發展需要而清拆。跑馬地香港墳場,可說是迄今保存得最完整的外國人墳場,也是香港歷史最悠久且具濃厚基督教色彩的墳場。
香港基督教墳場的設立
由於香港於1842年便成為英國殖民地,基督教墳場的設立,更較《中美望廈條約》為早。其實,《中美望廈條約》談判過程中,耆英曾反對在五口設禮拜堂及墳場,但美方即援引澳門及香港的先例,「俾生者得以祈福,歿者得以藏骸」。可見,香港早期的基督教墳場對中國內地產生的影響。
據1842年的香港島地圖,可見在灣仔分別有新教墓地(Protestant Burial Ground)及羅馬天主教墓地(Roman Catholic Burial Ground)。墓地的目的是埋葬死者,反映出殯葬問題在香港開埠初期的迫切性。早於1841年英軍佔領港島後,當年病死的英軍已多達183人,設置合適的墓地成為政府當務之急。同年8月30日,負責工務的港府官員發出告示,在灣仔設置香港首個西式墓園,位於聖方濟各廣場(St. Francis Square)附近,專供安葬歐籍及其他國籍的士兵。上文提及1842年地圖上顯示的新教墓地,就是這個墳場。
顧名思義,新教墓地僅供埋葬新教徒,故當時寓港的天主教徒即有葬身何處的困擾。有見及此,羅馬天主教派駐來港任監牧的若瑟神父(Fr. Theodore Joset),遂於1842年向港府申領專供安葬天主教徒之葬地。4月2日,地政部批准羅馬天主教會在灣仔一帶山坡上興建墓地,鄰近新教墓地。
由於香港開埠初期疫症流行,駐守的歐籍及印籍士兵的患病及死亡率持續偏高,灣仔的墓地很快便不敷應用。1845年,政府決定把新教墓地遷至黃泥涌谷(或「快活谷」,Happy Valley),並命名為新教墳場(Protestant Cemetery)。1848年,政府亦在新教墳場旁批出地段供天主教墳場(聖彌額爾墳場,St. Michael Cemetery)之用。
新教墳場與天主教墳場的對象,主要是寓港的外籍新教及天主教徒,宗教信仰成為主要的區分標準。不過,與天主教墳場的私人(天主教會管理)性質不同,新教墳場自始就屬於政府(公共)墳場。施其樂指出,新教墳場的管理,由殖民地牧師(colonial chaplain)負責,而開支則歸政府。1901年開始,墳場的管理移交潔淨局(Sanitary Board)。殖民地政府每年出版的Hong Kong Blue Book,直至1899年,也將黃泥涌墳場內的宗教殯葬工作,列入聖公會維多利亞教區的事工範圍。
殖民地牧師是政府的官員,首任殖民地牧師史丹頓(Vincent J. Stanton)於1843年抵港,負責籌建教區及主教座堂。1845年,在史丹頓的建議下,一座專供葬禮用的小禮拜堂(mortuary chapel)建於新教墳場內。小禮拜堂主要是為死者舉行安息禮拜之用,由駐軍牧師、殖民地牧師或其他神職人員主持,並由禮拜堂的司事(sexton)負責登記下葬事宜。有關禮拜堂於1859年重修,並於1880年獲政府撥款重建,迄今仍保留在現時的香港墳場內。
(摘自《此世與他世之間》(增修版),頁36-41。)
《此世與他世之間:香港基督教墳場的歷史與文化》(增修版)
邢福增 著
Cat. No. 1425R | ISBN 978-962-294-393-3
書籍連結:《此世與他世之間:香港基督教墳場的歷史與文化》(增修版)
(原載於《文藝通訊》2024年10月號) 電子版連結